Conditions générales de ventes Chine

欧宝利销售通用条款

1 通用条款

1.1 本销售通用条款适用于欧宝利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买方之间,关于保温包装及配套产品(以下简称 “产品”)的销售业务往来。

本条款已于买方订购本公司产品前,充分告知买方知悉。

1.2 本销售通用条款取代此前适用的所有条款,专门规范本公司与专业买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本公司发布的其他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目录、宣传手册、广告等,均仅作信息参考与指示用途。

1.3 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订单,均须以买方无保留接受本销售通用条款为核心必备条件。除非买卖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不得对本条款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1.4 本公司在某一时期未主张行使本条款中的某项权利,不得被视为本公司放弃后续对该权利或其他任何条款权利的行使。

本条款中任何单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整体法律效力。

1.5 适用于订单的销售通用条款,以买方下单当日的有效版本为准。

1.6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销售通用条款的权利。

此外,对于买方提出的任何不合理或与本条款约定相悖的需求,本公司有权拒绝满足。

2 订单

2.1 订单经买方书面确认后,即构成最终有效的销售合约。

本公司有权基于合理理由拒绝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无库存,且买方无权就此主张任何赔偿。

预估订单、潜在订单及 / 或预订订单,均不构成本条款所定义的正式订单,不得作为启动产品生产的依据。

2.2 订单权益仅限买方本人享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订单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2.3 正式订单一经确认即具有终局性和不可撤销性,买方提出的任何订单修改或撤销请求,均须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无论何种情况,买方的修改或撤销请求,须于本公司在订单确认书中载明的产品发货日期前1 个月,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公司,方可纳入审核范围。

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同意,且仅限于本公司确认的交货瑕疵情形,否则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产品退换货申请。

2.4 本公司保留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对产品做出技术改进或规格调整的权利。

3 价格

3.1 产品适用价格,以交货当日的有效定价为准。

3.2 除非另有专项约定,产品单价均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运费,具体依据已向买方公示的价目表执行。

发票金额将在净价基础上,加收开票当日依法应计缴的税费。

3.3 本公司保留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利,调价前须向买方提前至少 30 发出书面通知。

3.4买卖双方均同意承担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形势变更风险,包括因形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的情形。

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基于形势变更事由,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解除合同或调整合同条款。

4 付款条件

4.1 本公司开具的发票,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当月月底起 30 天内结清

若买方的商业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有权要求买方提供付款担保,或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部欠款。

付款期限的计算标准如下:以银行支票支付的,以本公司实际收到支票之日视为付款日;以银行转账支付的,以款项实际到账本公司账户之日视为付款日;以无承兑汇票支付的,以汇票到期日视为付款日,且汇票须于发票日期起 30 天内足额兑付至本公司账户。提前付款不享受任何现金折扣

4.2 经明确约定,买方若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本公司有权宣布所有未到期发票款项立即到期应付,不受原定付款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对于任何逾期未付的款项,自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自动按法定利率的3 计收逾期利息。

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固定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逾期金额 10 万元以下设 500-1500 元,10 万 - 100 万元设 1500-5000 元,100 万元以上设 5000-10000 元)。

若相关法规对该固定违约金金额作出调整,则调整后的金额自动取代本条款中的约定金额,无需另行通知。

上述固定违约金的自动计收,不影响本公司就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向买方主张全额赔偿的权利。

此外,若买方逾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所有在途订单的履约。

4.3 本条款明确约定,买方不得将其应付本公司的款项,与本公司可能应付买方的款项进行抵销。任何擅自扣款行为均属无效。

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买方也不得以争议为由主张抵销债务,相关争议须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

对于发票内容或金额存在争议的,买方仍须按期支付该发票款项,争议解决后再根据最终结果进行多退少补。

买方若未在8 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发票异议,即视为认可该发票内容。若买方对本公司负有多笔到期债务,支付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最早到期的债务。

5 销权

特此声明,买方所下订单不适用消费者撤销权相关规定。

6 货与验收

6.1 本公司提供全球范围交货服务,根据合同或订单指定交货地点交货。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

6.2 标注的交货期限仅作参考,具体取决于本公司的供货能力及运输安排。

超出交货期限的,买方不得据此主张损害赔偿、扣款或撤销在途订单。

若订购产品出现暂时性或永久性缺货(包括因供应商违约导致的缺货),本公司将尽快通知买方,并明确告知订单预计可履行的时间。

6.3 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运输方式及货物起运地点。

除非本公司与买方另有约定,否则运费由买方承担,且货物自交付运输起,毁损、灭失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6.4 若交货地址与开票地址不一致,尤其是向第三方交货的情形,合同仍视为仅在本公司与买方之间签订,第三方无权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6.5 货物验收(包括短缺、破损情况核查)须在收货时当场完成。所有异议或保留意见须明确标注在交货单及运输回执上,并在3 天内通过邮件方式向承运人提出,同时将副本邮件形式发送本公司。

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以下最低期限可根据订购数量及本公司的生产能力进行相应调整。

除需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外,对于货物表面瑕疵或不符情形的异议,买方须在收货后48 时内书面通知本公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产品已验收合格。

买方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瑕疵或异常情况属实,包括向本公司提交寄送给承运人的异议函复印件及标注异议的交货单复印件。对于非肉眼可即时发现的隐蔽瑕疵,买方须在收货后15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买方应配合本公司对瑕疵进行查验及修复工作,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买方的任何协商或司法索赔主张均不予受理。

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当理赔金额尚未确定、未到期,且本公司未对相关索赔事由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因交货延迟或产品不符而拒收、退货,或擅自从发票金额中扣除违约金、折扣。

6.6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或外部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疫情、洪水、恶劣天气、全面或部分罢工、企业停工、人员短缺、交通受阻、运输中断、蓄意损坏、盗窃、法规变更、原材料供应中断、能源供应中断、电力或通信网络故障等,本公司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免除交货义务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8 天内,通过邮件通知买方,并尽最大努力恢复交货。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若买方未在收货通知指定日期接收货物,本公司将对货物进行仓储,相关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买方因故无法按时收货,本公司可邮件催告买方在合理的最终期限内完成收货。

若因买方责任导致其未在上述期限内收货,本公司有权要求买方按已交货情形支付货款,同时可书面解除合同,并就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7 险转移

除非本公司与买方另有约定且由本公司承担运费,否则货物风险自装载完成时转移至买方,买方须自行投保以覆盖货物交付后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

8 所有权保留

本公司售出的产品,在买方全额支付货款本金、运费、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前,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

款项结清指本公司实际收到付款。因此,仅交付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不视为完成付款。买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转售产品,但须优先销售已全额付款的货物;若买方逾期未付款,则丧失转售未付款产品的权利。

若买方转售本公司产品,须将次级买家支付的货款,在未结清货款金额范围内转让给本公司。

应本公司要求,买方须协助本公司在相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公司对产品享有的所有权。

买方须通过一切法律手段,对抗第三方对本公司产品提出的权利主张(包括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维护自身权益。在所有权转移前,买方须妥善保管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信息。

若买方逾期付款或进入集体破产程序,本公司有权收回未付款产品。收回产品不影响本公司通过其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所有收回产品及司法程序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在前述情形下,买方须配合本公司开展产品权属核查及追偿工作。

9 识产权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明确授权,买方不得使用本公司的商标、标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的情形仅限买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推广销售本公司产品。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明确同意,买方严禁将本公司商标、标识或产品形象用于面向消费者的优惠券、折扣券等促销活动。

对于任何本公司认为不正当、构成商业寄生行为,或有损本公司形象、侵害本公司授权权利的使用行为,本公司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使用并主张损害赔偿。

10 责任限制

10.1 买方须自行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其使用需求。

本公司承诺按照订单要求交付产品,产品性能符合技术说明书标注标准,但买方须严格遵守已获告知的产品使用规程。

10.2 买方须按照使用规程及现行法规要求储存、使用产品,并履行对自身买方的全部法定义务。

10.3 对于本公司确认的产品质量缺陷,本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更换缺陷产品。

缺陷产品须由买方承担运费退回本公司。

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产品故障或瑕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未经授权擅自改装产品、产品正常损耗、买方或其员工 / 服务对象的疏忽操作、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不可抗力事件。

若本公司因产品不符或质量缺陷需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上限为相关订单的不含税金额。

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非物质损失,例如财务损失、商誉损失等。

11 分包

本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有权将订单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一家或多家自主选定的合作企业。

12 适用法律及管辖权

12.1 本销售通用条款适用中国法律

12.2 因本销售通用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上海市,仲裁语言为 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销售通用条款更新日期:201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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